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北京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严格掌握标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原则,对达到下列全部要求者,方可授予学位: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规,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在校修读年限(六年)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设计和其它实践环节,经考核全部合格,取得规定总学分,获得北京邮电大学毕业资格。
第四条结业后,但在校学习时间累计未超过修读年限(六年)的结业学生可以返校重修或重考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取得相应的合格成绩,同时符合第三条第一款要求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一并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条达到在校修读年限(六年)仍未毕业的学生,视情况发给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不得申请学位。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为: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结果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复审,并起草学位资格审查报告,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本细则从2002级学生(含)开始正式实施。
第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酌情决定。
本细则于2005年12月修订,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