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和《北京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领域设置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答辩资格审查
第三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四个基本要求,方可受理: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二)掌握所申请工程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以及管理知识,掌握解决工程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化技术手段,具有独立担负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
(三)按照我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指定各类课程,获得规定的学分。
(四)完成所申请工程领域的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的论文必须是本人的研究成果,正、副导师均认为其论文水平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人向学位办公室或学位办公室指定机构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学位办公室或学位办公室指定机构根据我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北京邮电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审批材料”。
第三章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申请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及学位授予
第五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答辩资格审查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四周向学位办公室或学位办公室指定机构提交学位论文以及“北京邮电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审批材料”(该审批材料须经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署同意进行论文答辩的意见),领取“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评阅书”。
第六条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应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先进性和工作量,能表现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的能力要求。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交。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结合工程实际在某一方面提出新见解,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担负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并在解决关键性生产技术问题上有创新;或设计的工艺、产品有新颖性和实用性;或研制出的成果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一般包括综述、理论分析、实验与计算、总结、参考文献等。对科学论点须概念清楚、分析严谨,要求有理论上的论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须有科学根据。实验部分数据须真实,并须论证其可靠性,数据处理部分须有依据,计算结果正确无误,对结论应有理论上的阐述和讨论。引用他人材料,如需引证原著的话或利用原著思想和研究成果时,须加附注。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须用中文撰写,要求词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逻辑严谨,文字图表清晰整齐,标点符号正确,篇幅一般不少于三万字。学位论文须有中文和外文摘要,凡需保密的,应写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学位论文格式要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应提交论文摘要,摘要的格式及份数依照提交当年的要求。
第九条论文评阅人须至少聘请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和工程实践中成绩显著的专家,其中至少两名来自于企业,同时至少一名来自于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被聘为评阅人。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前三周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
评阅人一般在三周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着重审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学位论文工作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
(三)作者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新思想、新方法和新进展。
(四)作者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计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五)学位论文工作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此外,论文评阅人对论文是否可以举行答辩、是否达到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水平须提出明确意见。
评阅人的评阅意见最迟应在答辩前一周返回学位办公室或学位办公室指定机构,评阅意见须密封传递,不得向申请人泄露。
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所有评阅人的评阅意见,综合衡量决定是否举行答辩或修改论文,增聘其他评阅人评阅、缓期答辩或决定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硕士生导师;至少有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有两人是相关学科企业的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主持会议,设秘书一人,担任记录,填写表格及负责答辩有关事宜。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是我校的正式教职工。
申请人所提交的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两周以前,分别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保证质量,认真评议。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答辩前认真准备,以便在答辩会上提问。
第十二条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须保密的除外)。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应由答辩委员会充分讨论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如果预先邀请的答辩委员会成员临时不能到会,则不计算在委员总数内,若此时委员总数不能达到五名,答辩需改期举行。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
第十三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的整个过程应按规定的答辩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五条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审批材料、论文学术评阅书、答辩成绩评定表、表决票等有关材料按要求送交学位办公室或学位办公室指定机构。论文答辩一般应在我校进行。
第十六条申请人通过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经所在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的日期为准。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查通过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应同审查通过在校研究生申请学位一样,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八条 获得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表明本人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硕士学位的水平,具有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不涉及学历。
第十九条 对已授学位者,我校将永久保留其学位档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的论文,本校图书馆和国家科委情报所国内文献馆各送一份,底稿由校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条 我校接受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需开支的经费,由研究生本人或所在单位承担。具体经费数目及交纳办法,根据申请学位当年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2002年1月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2002年3月4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