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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6  来源:   点击量:

教财〔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

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是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高校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高校依法办学、依法理财;有助于提升高校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障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高等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各高校是财务信息公开的主体。财务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况。

二、依法依规做好财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一)公开的内容。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原则上应包括收支预算总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收入预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支出预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3)、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4)、收支决算总表(参考格式见附件5)、收入决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6)、支出决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7)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8)。地方高校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参考附件1-8,结合当地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报教育部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在此基础上,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公开有关财务信息。

(二)公开的时间。

各高校应在预算、决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

(三)公开的方式。

各高校除采取学校年鉴、简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外,均应将学校网站作为主要信息公开载体。

三、认真做好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需要申请获取财务信息的,各高校要依法受理,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一)依法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要严格按照《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接受申请人申请的财务信息公开事项,核实申请的相关信息,对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信息项目。同时,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二)认真研究依申请公开内容。

要对申请内容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答复。符合《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要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属于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高等学校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对能确定该信息职权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财务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三)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

要改进依申请公开服务,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有关问题。在办理过程中,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对于按照《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办理延期答复手续。不能公开的,应明确告知不能公开的理由,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的申请。

四、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加强监督检查。

教育部定期开展对全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高校内设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考核工作。

高校主管部门和各高校应制订财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高校主管部门应将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高校领导干部考核内容。高校应将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三)严格责任追究。

高校主管部门和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分解和责任追究的程序、方法和组织实施,严格责任追究。高校违反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不依法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要求及时公开财务信息,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财务信息,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其他行为的,要依据《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予以通报批评;对高校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高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教育部

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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