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港澳台地区合作与交流协议的管理,有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港澳台地区合作与交流指北京邮电大学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机构开展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二条 学校与港澳台地区相关机构签署协议,旨在推动双方的学术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 与港澳台地区相关机构签署协议应坚持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拟签署协议的机构应进行慎重选择和评估,须符合学校发展规划要求,有助学校对外学术交流的发展与提升。
第五条 协议项目应包括协议名称、协议内容、协议有效期、
双方签署人、签署日期等项,以及其他双方认为需要增加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协商可由双方负责部门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会谈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校级项目协议签署人原则上为校领导,院级项目协议签署人原则上为院领导;双方签署人一般遵循对等原则。
第八条 合作协议的内容为学生交流、教师交流、学者互访、合作研究、合开课程、合办学术活动、学术资料交流等,要依双方需要共同商定。双方可在签署框架协议的基础上,经商定后再签署相应具体项目合作协议。
第九条 项目协议文本原则上应为中文版本。
第十条 校级、跨院级合作协议:协议相关申请材料经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审签后报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台办),港澳台办正职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特别重要的协议(如涉及合作办学、双学位、学分互认等)签署事项由分管校领导报校务会审议。
第十一条 院级合作协议:协议相关申请材料经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审签后报港澳台办,港澳台办正职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协议内容涉及双学位或课程内容,相关申请材料应同时报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涉及科研项目,应同时报送科研院审核。涉及学术交流的,应同时报送学术办审核。相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审签同意后再报国际处。
第十三条 所有协议正式签署前,港澳台办均需将协议交由学校法律顾问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协议的签署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在交流访问过程中签署,地点不限。
第十五条 协议签署双方应成立专门小组、委员会或指定协调人,负责落实协议和拓展双方交流合作,确保双方的合作与交流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 协议签署后,请各负责单位自行妥善保管协议原件,复印件送学校港澳台办及档案馆备查。
第十七条 若协议有任何变动,如中止、更改或续签,均需报学校港澳台办。
第十八条 签署港澳台地区合作与交流协议所涉及到的港澳台办、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院、学术办、各学院等相关部门或学院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十九条 对于未按规定擅自签署港澳台地区合作与交流协议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颁布的其它相关管理条例或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二O一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