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2-12  来源:   点击量:

北京邮电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以推进依法治校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为宗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邮电大学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受理的申诉是指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包括博士、硕士)和本科等学生因受到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因违规、违纪受到处分所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北京邮电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负责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申诉委由本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本科或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以及校务办公室、学生事务管理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七人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委员会负责人。

学生代表原则为学生会负责人或研究生会负责人。

教师代表与学生代表不得为原学生处分中的直接关系人。

第五条 申诉委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形成复查结论,并对所形成的复查结论负责。

第六条 申诉委的办事机构设在校务办公室,负责接受学生申诉、组织会议、会议记录、办理复查结论通知有关部门、提请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研究以及通知申诉人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诉申请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立即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委核查属实的,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并按实际收到申诉之日算起。

第八条 学生的申诉必须由学生(又称申诉人,本条例统一称为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书面提交。提交的书面申诉申请中必须包括学生(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学院及专业、学号或学籍注册号、联系方式(学生与代理人住址、邮政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和原处分原因、原处分结论、申诉理由、申诉要求等。申诉涉及新证明材料的,须一并提交。申诉委不受理条例期限外的申诉及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学生(申诉人)提交申诉申请时应在所提交的申请上签名,并承诺所提交之材料的真实性。

学生(申诉人)通过其代理人提交申请的,须同时提交其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条 学生(申诉人)当面提交书面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书面申请的,以书面申请寄发地邮戳日期为准。

申诉委暂不受理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申诉申请。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诉委应根据学生(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要求,提取原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予以复查;对学生(申诉人)提出的新的材料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申诉委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予以复查。

第十二条 申诉委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原处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适用的依据、处理的程序、处罚程度等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合规,内容适当的,申诉委应维持原处分决定。如学生(申诉人)提交的新证明材料未构成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申诉委应维持原决定。

第十四条 原处分存在以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诉委应建议改变原处分决定: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4、违反北京邮电大学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申诉委经复查和必要的重新取证后要及时作出复查结论。申诉委的复查结论建议改变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处理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的,须经申诉委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员同意。申诉委的复查结论建议改变其他原处分的,须申诉委二分之一(含)以上人员同意。

第十六条 申诉委所做出的复查结论建议不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应制发《复查结论书》直接答复学生(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申诉委所做出的复查结论建议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应提请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研究决定,并通知学生(申诉人)。

第十七条 申诉委办事机构应按照学生(申诉人)提交申诉书面申请时留注的通信地址送达或邮寄《复查结论书》。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校内书面公告的形式送达。

第十八条 申诉委办事机构应完备申诉的申请接收、结论送达等的各种手续。其具体程序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申诉委应于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学生(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申诉委办事机构应提前告知学生(申诉人)。因故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人)对申诉委的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委的复查结论,由其办事机构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本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处分申诉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经2005年8月29日校长办公会批准,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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