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发〔2014〕1号
关于发布《北京邮电大学
资金支付审核审批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北京邮电大学资金支付审核审批规定》(校财发[2014]1号)已于2014年04月01日经校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各二级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邮电大学资金支付审核审批规定》
二O一四年四月三日
北京邮电大学资金支付审核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号),《北京邮电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校党字[2011]7号),以及《北京邮电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资金的支付,按照“预算控制,分级审批,统一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校办产业等独立法人实体除外,后勤等非独立法人且独立核算的附属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 各单位在向财务处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前,必须确保所需经费预算已落实。对于没有落实经费预算的申请,财务处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条 在申请支付阶段,经办人整理好合同、协议原件等支付依据并在相关支付申请单据上签字;由项目或部门负责人审批支付的合理性并签字认可后,提交财务部门审核。
第六条 单笔支付额度超过50万元(含),须由经费项目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财务部门审核。
第七条 根据经费的来源和学校的管理机制,以下项目除本项目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外,还须由校内相关部门会签审批。
(一)因公出国经费、出国换汇须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签。
(二)设备购置、公房装修维修项目须由资产处会签,公房装修涉及网络布线还须由信息化办会签。
(三)基本建设、大型维修项目须由基建处会签。
(四)转给校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信息化建设与维护经费、军口涉密科研项目经费、科研结余款上缴须由科研院相关部门会签。
(五)编外人员酬金须由人事处会签。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公房装修、维修项目,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还须由审计部门审批后方可将支付申请提交财务部门。
第九条 在支付审核阶段,对于预算落实、审批手续齐全、单据齐全的资金支付申请,财务处在受理后,在支付前按下列规定权限签字审批:
(一)单笔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会计人员负责审核;
(二)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财务处分管核算和分管经费项目的科长签字审批;
(三)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财务处处长签字审批;
(四)单笔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审批。
第十条 下列50万元以上的款项支付,由财务处长签字审批:
(一)按月发放的教职工工资薪金,以及与之相关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
(二)按月发放或临时补发离退休人员工资;
(三)按月汇总发放的各类学生奖助学金;
(四)在学校各银行账户之间划拨资金;
(五)根据资金情况,将活期存款资金转存通知存款或定期存款;
(六)应缴财政专户资金汇缴;
(七) 上缴各类税金等;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项目负责人为财务处长的,已在支付申请单据上审批签字的,在相应额度内不再重复履行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各级审批人应履行审批签字的权责,签字时应使用亲笔签名,不使用手签章。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项目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经费支出的审批人。如在经费来源渠道有明确规定指定项目负责人的,按规定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支付审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禁止任何人代签。
第十四条 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如因学习、工作等原因离校而无法履行签字审批的,在离校期间须授权委托本部门或项目其他负责人代为行使经费审批权。出具支付签字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期限、被委托人等信息,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经费项目负责人因管理需要,可将经费支付审批等财务审核权限转移,但须符合学校的其他相关规定。出具支付签字转移授权委托书,说明原因、被授权人等信息,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部门备案。转移权限后,项目的审核权限转移到被授权人。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递交资金支付申请表后,先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经办人履行资金审批手续后,交由会计人员进行审核。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审核审批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出纳人员依据付款凭证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负责每学期对支付申请审批、支付审核审批、支付授权等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发现的违规情况进行督促改正,执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