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内部管理办法
2005-3-23
(经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第一条 总则
1.为了规范秘书处组织行为和日常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秘书处日常工作更加规范有序、严谨高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国家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是规范秘书处的组织行为和日常活动的法定准则。
3.坚持以促进北京邮电大学教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为宗旨,遵循“取之合法 用之有道”的原则。
4.坚持廉洁奉公,维护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公务活动形象。
第二条 办公模式
5.基金会日常工作实行基金会与校友会“两会”秘书处“合署办公”,逐步按照“合署办公,交叉任职,统一部署,各司其职”的既定目标模式运行。
6.秘书处一般坚持每周一次的内部工作/学习例会制度,努力创建“勤奋、热情、和谐、高效”的工作环境。
第三条 基本职责
7.策划募集资金;
8.具体管理使用好基金;
9.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
10.落实资助与北邮的建设和发展相关的公益项目;
11.受理捐赠并举行相应的礼遇活动;
12.负责《北邮教育基金会》网页的维护更新;
13.负责处理日常的教育基金会工作。
第四条 运行规则
14.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15.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在每年3月31日前,秘书处必须提请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财产清册(含上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等)。
16.年度预算“总盘”根据新颁布实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精神拟定,其中:
(1)定向捐赠参照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安排预算。
(2)非定向基金参照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安排预算。
第五条 监督管理
17.代表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通信管理局的监督和指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18.代表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19.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20.捐赠人有权向秘书处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秘书处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秘书处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秘书处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解除捐赠协议。
21.凡为本基金会捐资,均开具正式财务收据,并可签定书面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及基金会承诺等。基金会将尊重并严格遵照捐资者的合理意愿使用该项资金,接受捐资者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条 工作程序
22.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按照既定分工和相关规定逐一推进。
23.主动策划类工作,根据工作性质和规模按照“策划者-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理事长-理事长-理事长办公会-理事大会逐级研究、磋商和协调达成共识-组织实施-达到预期设定目标-总结”的工作流程进行。
24.被动受理类业务,受理者按照既定分工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薪酬制度
25.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按《条例》规定执行。
26.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学校规定的相应机关人员的标准,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执行。
第八条 员工考核
27.秘书处员工以聘任任务书为依据,参加学校统一部署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换届、聘任考核与年终考核。
28.换届、聘任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根据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换届、聘任考核是对每个参加考核干部聘期内的“德能勤绩”的综合评价,具体考核要求按学校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规定执行。
29.考核结果作为调资晋级和年度奖惩的依据,考核及聘任结果同时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员工,酌减薪酬直至解聘。
第九条 附则
30.本《管理办法》经2005年4月6日北邮教育基金会二届理事会第二次理事长办公会审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31.本《管理办法》由理事长办公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