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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12-10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教外综[2013]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离退休局级干部和全体在职处级干部(含非领导岗位)。校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领导干部因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收和处理财产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等原因,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

第四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由主管组织工作的学校领导负责。由党委组织部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适用于本办法的领导干部信息由人事处统一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条在职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原则上只能安排在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离退休局级领导干部和在职处级领导干部申请或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下同),需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

(一)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须填写《北京邮电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组织部网站下载)。

(二)所在单位(部门)党委负责人审核。

(三)人事处、纪检监察部门、党委组织部审查(涉密的领导干部须同时到保密处履行保密审查手续)。

(四)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校党委书记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申请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按规定办理完校内相关手续后,到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按规定办理完校内相关手续后,到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到人事处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八条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的审批制度。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出国(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出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纪检监察、保卫、保密等部门正在调查的有关案件的调查对象。

(五)具有其他不宜出国(境)情况的。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处集中统一保管,一律不得私自保存。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要在回国(境)后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人事处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人事处建立健全因私出国(境)证件专人负责制和因私出国(境)证件使用登记保管制度。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纪律

第十三条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或不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等情况的;或不按规定上交出国(境)证件的,要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因私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居民身份证。如遇确需延期的情况,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在岗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一年内累计超过半年的,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可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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